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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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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风机分会的业务范围 |
| 1、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制订本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向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
| 2、风机分会在国家政府部门和中通协的指导下,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积极开展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总结交流科学技术成果与经营管理经验,为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管理进步服务。 |
| 3、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行业的发展。 |
| 4、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
| 5、协助政府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制订推荐性专业技术标准,推动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取得国际权威组织的认证。 |
| 6、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服务,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
| 7、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和综合分析工作,对全行业基本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调查、搜集、分析整理工作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广泛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风机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
| 8、编辑出版风机分会年鉴、刊物、专集,编制产品样本等宣传资料。 |
| 9、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调整。推动企业进行横向经济联合,优化资本结构,促进企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
| 10、根据行业的特点,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
| 11、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对风机行业的产品价格,特别是出口和投标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及压价投标、价格歧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 |
| 12、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受委托组织行业产品技术鉴定,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不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举办经济实体,成为行业的营销窗口和信息来源基地。 |
| 13、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出国考察,促进国内外行业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在对外出口、引进技术、利用外资等方面及时通报情况,提出建议,组织协调。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及国际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
| 14、引导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企业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塑造各具特色的企业形象。 |
| 15、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
| 16、推广企业抓好财务成本、工艺技术、节能节材、安全环保、设备维修、内部审计及劳动工资、职工教育、专项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不断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
| 17、组织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保护和保障会员单位的利益。 |
| 18、承担政府和上级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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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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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风机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
|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风机产品及风机配套产品的生产制造、科研设计、资产运营和管理、经营贸易、教学培训、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
| 第九条 申请加入风机分会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
| 一、企业单位的入会条件 |
| 1、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
| 2、自愿申请加入并履行会员义务; |
| 3、自觉遵守本协会制订的行规、行约; |
| 4、企业管理规范,具备最基本的风机产品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稳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
| 二、科研、教学单位的入会条件 |
| 1、从事风机产品科研或教学单位,有相应的专业室、组织机构。 |
| 2、具备开展风机产品科研的手段和必要的设施。 |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
| 1、凡符合会员条件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入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企业概况表、企业简介,产品样本、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材料复印件等,提交风协秘书处。 |
| 2、由秘书处组织有关人员到申请入会的单位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写出考察报告及书面推荐材料提交理事会审批。 |
| 3、理事会在讨论吸收新会员时,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经理事会审议达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批准成为正式会员。 |
| 4、经风机分会理事会审批后,报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备案。 |
|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与除名 |
| 1、会员有退会自由。凡自愿退会者提出退会书面报告,由理事会审议后办理退会手续,通报其他会员单位,并收回会员证。 |
| 2、长期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累计两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审议,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
| 3、凡严重违反风机分会章程,损害分会名誉,侵犯其他会员单位权益,由秘书处组织调查属实,经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开除,公开通报,没收会员证。 |
| 4、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得再参加行业活动,或以风机分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
|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2、优先或优惠参加风机分会的各项活动; |
| 3、优先获得协会的依法协助和保护; |
| 4、有权获取风机分会组织收集的经济技术信息和编印的有关刊物与资料; |
| 5、有权要求风机分会帮助提供有关生产、技术及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的咨询; |
| 6、有权对风机分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质询,并进行监督; |
|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 1、遵守风机分会章程; |
| 2、执行风机分会的决议 |
| 3、遵守风机分会的行规、行约; |
| 4、维护风机分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侵害其他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
| 5、积极支持和参加风机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风机分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
| 6、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发展本行业生产、科技等项工作的建议; |
| 7、按时缴纳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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